補助對象:
1.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。
2.設籍本市,或實際居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(國)籍人口。
3.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。
4.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:
5.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、經判刑確定入獄、罹患重大傷病、精神疾病或藥酒
6.癮戒治,致生活陷於困境。
7.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、失蹤,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。
8.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,致生活陷於困境。
9.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,其親屬願代為撫養,而無經濟能力。
10.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,經評估有經濟困難。
11.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,需予經濟扶助。
前項之申請,應於生活陷於困境、無力維持家庭生活、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。
依本要點申請生活扶助者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(或未達本市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)。
2.全家人口動產(含股票、投資、存款等)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、全家人口不動產(含土地、房屋等)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。
3.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,確實需要經濟協助者。
其他: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,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,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或兒少保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,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。
補助金額:每人每月三千元整
詳細資訊可以到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
資料來源:台中市政府社會局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