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媽媽們辛苦生下胎兒後還有許多沉重的照顧負擔在背後等著,各縣市政府為了紓減媽媽們的經濟負擔,增設許多生兒津貼方案,以下供各位參考。

 

地區: 新北市

補助對象:

1.補助對象:100.01.01起出生,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。

2.申請條件:新生兒母或父,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:

(1)母父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。

(2)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。

(3)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,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,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

  定。

補助津貼:

每1胎次補助20,000元;雙胞胎補助40,000元;3胞胎補助60,000元;4胞胎以上類推之。

 

地區: 台北市

補助對象:

符合下列規定,於民國100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:

1.新生兒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。

2.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。 新生兒之母死亡、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,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。※設籍時間之計算,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。

3.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,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:(1)一般生產者,且新生兒業經完成出生登記。(2)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。(3)未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(包括民政局 「助妳好孕」專案之生育獎勵金)。

4.申請人應自生產、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,逾期概不受理(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)。  

補助津貼:

每胎補助16,500元。

 

地區: 桃園市

補助對象:

符合下列規定,並於103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,其父或母得申請津貼:

1.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。

2.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,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。

3.新生兒之父母一方,自其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,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,應設籍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

補助津貼:

單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3萬元。 雙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3萬5,000元。 3胞胎以上每胎發放新臺幣4萬5,000元。

 

地區: 新竹縣

補助對象:

1.發給對象: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1年以上(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 準),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(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,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1足歲)。

2.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,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,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。

補助津貼:

第1胎補助15,000元、第2胎20,000元、第3胎以上25,000元,該胎次 為雙胞胎補助新臺幣50,000元、3胞胎以上補助新臺幣100,000元。

 

地區: 新竹市

補助對象:

補助對象 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,落實照顧婦女福利,補助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申請條件 1.婦女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(以下簡稱本市)1 年以上者。

1.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1年。

2.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。

3. 104.01.01~104.09.30出生之新生兒納入發放對 象,新生兒父親或母親需在新生兒出生前,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。

補助津貼:

每生育一胎補助8,000元。 雙胞胎1萬8,000元 3胞胎以上(含三胞胎)3萬 元。

 

地區: 苗栗縣

補助對象:

1.父或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。

2.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。

補助津貼:

1. 依據104年5月20日府行法字第1040103461號令「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
2. 修正之「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」,凡104年7月1日(含)以後出生,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,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1 年以上者,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20000元(第1年現金10000元及第2年10000元由本府統一郵局匯款)。

3. 104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基於信賴保護原則,仍適用修正前規定,即分4年、領取34000元(第1年現金10000元及第2年至第4年8000 元由本府統一郵局匯款)。

 

地區: 台中市

補助對象:

1.補助對象:臺中市市民。

2.申請條件:(1)新生兒父母之一方,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(含)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(1)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。

補助津貼:

生育津貼按胎兒數發放之;單胞胎10,000元, 雙胞胎30,000元, 3胞胎以上,每胞胎20,000元。

 

地區: 彰化縣

補助對象:

1.新生兒於出生後,於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縣)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。

2.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(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),且中途未遷出者。

3.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,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,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。

補助津貼:

每生育一名新生兒,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發放之生育補助金為基準,補助差額至新臺幣 30,000元整。

 

地區: 雲林縣

補助對象:

1.雲林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,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 作,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
2.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婦女生產新生兒時,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(以下簡稱本縣)1年以上,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。 ※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,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,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,應重新起算。 ※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,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。

3.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,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逾期則視同放棄。 (1)國民身分證及印章。 (2)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;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另備具委託書。 ※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,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。

4.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次預撥款執行完竣後2週內檢附發放統計表、發放清冊及申請書、領據、委託書、戶籍謄本,函送本府辦理核銷。

5.本府對各戶政事務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查核發放生育津貼之情形。

6.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

補助津貼:

1.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。

2. 98.01.01至100.12.31(含)前出生之新生兒,每1位新生兒津貼6,000元;101.01.01(含)後出生之新生兒,每1位新生兒津貼8,000元。

 

地區: 嘉義縣

補助對象:

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,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,新生兒並在嘉義縣(以下簡稱本縣)辦理出生登記者。(設籍6個月的認定,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 月。) 申請條件: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、出生證明,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。

補助津貼:

每胎補助新台幣6,000元整,雙生以上者,補助比例增給。

 

地區: 台南市

補助對象:

1. 以後出生,並符合下列規定者,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:(1)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戶政所)完成出生登記。(2)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,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。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、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,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,不受第一項第二款「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」之限制。

2. 申請生育獎勵金,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,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。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,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、印章及委託書辦理。

補助津貼:

產婦生產之第1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6千元;第2名以後之新生兒,每名發給新 臺幣1萬2,000元。

 

地區: 高雄市

補助對象:

1.補助對象:新生兒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,且新生兒之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 本市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 (1)新生兒出生當日,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。(2)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婦女,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,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。

2.申請條件: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,備妥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、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,至新生兒設籍區域之戶政事務所 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
補助津貼:

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1、2名新生兒每名6,000元 第3名以後每名46,000元。

 

地區: 宜蘭縣

補助對象:

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
1.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,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(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),且新生兒需設籍 本縣,得申請營養補助金。

2.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,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,得申請營養補助金。 ※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(同縣市之遷動不計)。

3.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、死胎或自然流產,持有合法證明文件,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,仍得申領。

4.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,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。

補助津貼:

每胎補助5,000元,如為雙胞胎以上者,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,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。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

 

地區: 南投縣

補助對象:

符合下列規定,得申請生育獎勵金:

1.出生新生兒,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 登記或設籍登記。

2.新生兒之父或母,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 連續滿1年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。

補助津貼:

第1胎獎勵新臺幣1萬元。第2胎獎勵新臺幣1萬5千元。 第3胎(含)以上獎勵新臺幣2萬元。第1胎為多胞胎者,第1位獎勵新臺幣1萬元,第2位獎勵新臺幣1萬5千元,第3位(含)以上獎勵新臺幣2萬元;如第2胎為多胞胎者,以第1位獎勵新臺幣1 萬5千元,第2位(含)以上獎勵新臺幣2萬元計算。

 

地區: 屏東縣

補助對象:

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。請洽詢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。

補助津貼:

每人補助10,000元。

 

地區: 臺東縣

補助對象:

凡在臺東縣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之產婦:

1. 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。

2. 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,但其本國籍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(以嬰兒出往前推算6個月)。

申請條件:

1. 凡符合前項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3個月內,以申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,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(辦公室)確認並提出申請。

2. 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,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,檢附醫療機構證明,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費(以一胎為限)。

3. 夫妻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(鎮、市)者,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轄區鄉(鎮、市)之戶政事務所為補助機關。

補助津貼:

每胎補助5,000元,雙生以上者,按胞胎數增給。

 

地區: 花蓮縣

補助對象:

本縣生育之婦女。

申請條件:

1. 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(以下簡稱本縣)達1年以上。

2. 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。(60日內)

補助津貼:

每胎補助1萬元,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,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。

 

地區: 基隆市

補助對象:

符合下列規定,於104.01.01(含)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 記,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:

1.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1年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

2.已設籍本市滿1年之未婚婦女。

3.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,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,且生父設籍本市1年以上。

4.新生兒之母死亡、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,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。※設籍時間之計算,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。

補助津貼:

每胎補助20,000元。

 

地區: 金門縣

補助對象:

申請條件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,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,無論在金門縣或在外縣市生產,一律請於產後8個月內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補助;申請方式, 請持相關文件至嬰兒之戶籍鄉鎮公所提出申請。

補助津貼:

申請條件:

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,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,無論在金門縣或在外縣市生產,一律請於產後8個月內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補助;申請方式, 請持相關文件至嬰兒之戶籍鄉鎮公所提出申請。

 

詳細資訊可到各縣市社會局(處)查詢

 

資料來源:成長百科http://newlife101.com.tw/lm_news_view.php?id=2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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